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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几种情形2


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几种情形

案例二:因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而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于女士与*先生共育有二子一女。于女士与*先生婚内共购置三套住房。2010年7月,于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士与*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三套房产中的一套赠与女儿*某。协议签订后,*某并未实际居住该房屋,房屋产权仍登记*先生名下。2010年11月,*先生去世。于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生活、治病开销比较大,且在*先生去世后,于女士因为继承问题与*某产生纠纷,故想撤销其在所赠与的房屋产权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赠与。

法院认为,于女士、*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实为赠与合同。作为赠与财产的房屋系*先生和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该房屋所有权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故在*先生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一半为*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生的遗产,另一半为于女士的个人财产。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今未过户到受赠人*某名下,亦未由受赠人*某实际占有使用,则作为赠与人的于女士对于其在该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就作为不动产的房屋的赠与而言,如仅仅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而未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则该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对于受赠人的房屋赠与。

案例三:因严重侵害赠与人而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某与徐某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徐某生一女*甲。2010年12月,*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甲一直由*某抚养。*某婚前曾购买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屋一套,2007年,*某因考虑徐某怀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徐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某与徐某离婚后,随着*甲的长大,*某的亲属多次对*甲是否为*某之女表示质疑,2012年7月,*某带*甲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甲并非*某之女。*某遂对徐某提起诉讼,表示因徐某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后又声称怀有*某的子女,骗取*某的信任,导致*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将个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予徐某的行为,因(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此请求撤销对徐某的赠与。

法院认为,虽然*某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赠与徐某,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这种赠与行为所附的忠实义务毋庸置疑。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所生女孩经鉴定排除了*某是其生物学父亲,并且徐某认可该女孩确非*某亲生,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且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某,因此*某要求撤销将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赠与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情形一即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身体层面上的伤害,而且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精神层面上的伤害。

该案中,徐某不仅在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隐瞒其所孕育的子女非*某子女的事实,并在与*某离婚后由*某抚养该子女,其行为对*某造成精神上极大的伤害,虽*某对于徐某的房屋赠与已经产权登记变更而实现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但*某依然可以依法撤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其对徐某的赠与。

与。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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