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担保效力
定金担保效力,是指通过定金的罚则作用来体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定金与预付款,与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有明显区别的。[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定金与预付款,与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有明显区别的。以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时,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抵押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