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锁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时间 1995年10月1日 颁布时间 1995 年 6 月 30 日
目录
1 内容
▪ 概述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保证
▪ 第三章 抵押
▪ 第四章 质押
▪ 第五章 留置
▪ 第六章 定金
▪ 第七章 附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2 解读
内容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