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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留置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行使留置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可以留置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肯定与债权债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2、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由此可见,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金额。当然,如果是不可分物,就另当别论了。

3、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什么期间内偿还债务才能取回被留置的财产?

答:我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据此可见,只要不是鲜活易腐等不容易保管的财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一般*少都会有两个月的时间去想办法偿还债务,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了。

4、留置人造成他人留置物毁损的,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我国《物权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因留置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抵押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答: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6、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答: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7、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呢?

答:我国《物权法》第240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当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变成为普通债权,没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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