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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程序


抵押登记程序

记者从禅城工商部门获悉,今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07年10月17日颁布并施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进一步简化了抵押登记程序,并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抵押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开资料显示,修订后的《办法》将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要求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简化为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进行办理,同时取消了委托代理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办理模式下要求双方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及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时要求提供原动产抵押登记书的规定,大为简化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除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为《办法》制定的依据外,还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与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与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从而修改了原办法“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的表述,杜绝了工商机关仅就动产浮动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的歧义;此外,由于部分地区政府机构改革已将工商机关职能并入市场监督部门,本次《办法》修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亦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范围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孙景锋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存在大量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甚*同一份动产多次抵押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导致部分当事人因为对方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而遭受损失。

本次《办法》修订后抵押合同一方即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和个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将无需抵押合同相对方配合,从而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了便利并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办法》还要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当事人动产抵押信息的规定,将对抵押人将动产进行多次抵押从而获取超出抵押财产价值的资金的行为产生限制,当事人在要求对方提供动产抵押时可及时查询动产抵押信息,从而规避抵押物残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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