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错的一方,婚姻过错方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
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
有重婚,配偶与他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同居行为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