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怎么写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继承遗嘱遗产遗赠继承丧失代位继承
很多人为了避免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子女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就会立一份遗嘱,对于遗嘱,大家都不陌生,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发生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情形。那么遗嘱应如何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遗嘱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