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家继承问题编辑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延续,因而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而只发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拥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但是,由于政权性质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对外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它不能将中华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全部接受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旧条约采取了按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的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因此,过去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和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革命的条约,都在应行废除之列。对于不适应两国关系新情况的条约也要进行审查。关于边界条约,也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例如,对于划定部分中缅边界的1941年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按照这个原则,作了通盘考虑:①缅甸是一个新独立的民族国家,不对英国的侵略行为负责,而中缅人民之间存在着历史上的友谊,中国愿意对缅甸人民的感情给以照顾。②中缅之间的边界谈判涉及许多问题,双方互有让步,以求全面合理解决。“1941年线”是作为全面解决的一部分,并不是承认中英1941年换文。中缅边界**是按照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确定的,这是对旧协定的否弃,是实施《共同纲领》中“废除”和“重订”的规定。对于有利于国际和平、有利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的条约,则予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先后承认国民党政府以中国名义加入和签置的1925年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52年承认)、1930年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57年承认)、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承认)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仅通过具体行动在实际上否定了帝国主义1840年以来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和掠夺性条约的效力,而且还通过同对方国家互换照会或订立新约的方式,明文宣布某些旧条约的失效。例如,1950年2月14日中苏公告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条约与协定失效。1956年9月2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0日《中尼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规定,“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对1949年10月 1日以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公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否处于中国境内,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民政府有权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明确宣布中国在国外的国家资产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曾声明,中国留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商船(1950),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全部财产(1950),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和**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1949),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中国在联合国及其机构的代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是联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并且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曾就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上的地位问题致联合国大会主席电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应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以后中国政府还曾多次向联合国及各种国际组织作同样声明。经中国政府多年努力,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终于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