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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民事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而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公民在其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会产生诸如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同样,公民的其他权利在遭受侵害后也会产生上述类似的情绪,而这里的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神痛苦仅指因人格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一般地说,公民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都会导致两方面的损失,即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加以确定,不适当地扩大,将会使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过重,缺乏公平。

关键词:精神损害构态

赔偿数额评定

法官自由裁量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自从20世纪确立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之后,对于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性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精神损害,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近百年的复杂问题。

持否定说的有“人格商品化之说”、“违反道德说”、“无法补偿说”、“无法计量说”等等,这些依据已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远落后于潮流,有悖法学论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克敌制胜的功能。

肯定说有“惩罚功能论”、“补偿功能论”、“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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