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济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执时,自愿选择或同意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经济仲裁是仲裁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执时,自愿选择或同意由仲裁机关对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活动。
2)我国经济仲裁的发展在我国,仲裁制度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1994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仲裁制度方面没有统一的仲裁法,只有单行仲裁条例,如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仲裁规则》。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第二阶段: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统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阶段。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仲裁适用范围是根据下列原则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和在仲裁的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准则。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
5)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
(3)回避制度
(4)先行调解制度
(5)财产保全制度
(6)仲裁时效制度13.1.2仲裁组织
1)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的,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2)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13.1.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决定将纠纷事项提请仲裁的共[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同意思表示,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具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人员法院作出裁定。
3)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也会导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仲裁协议的无效。13.1.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根据仲裁法规定进行仲裁活动的操作规程。仲裁机关和仲裁当事人只有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活动,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根据《仲裁法》规定。
仲裁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与受理2)仲裁庭组成3)开庭和裁决
4)关于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13.2经济诉讼13.2.1经济诉讼概述
1)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并进行判决的活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采取不同的诉讼形式,目前我国诉讼的形式有: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解决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活动。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因此,经济诉讼法所依据的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经济诉讼适用的基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根据自愿进行调解的原则13.2.2经济审判组织及收案范围
1)我国的经济审判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内逐步设立了专门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经济审判机关或机构由两部门组成:一是**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普遍设立的民事审判庭;二是国家设立的各专门经济法院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专门经济纠纷案件。
2)经济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就是各级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划分的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
3)经济审判机构的收案范围
4)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13.2.3经济审判的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也叫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经济审判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进行调解(4)审理与判决
2)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4)执行程序经济诉讼的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按其内容和要求一一付诸实现的活动。执行程序是经济诉讼的一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