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开始审查复议案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情况下,海关从受理到作出复议决定,要经过60天,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天,也就是说最长不能超过90天。海关在90天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一般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海关复议机关就要作出维持决定。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是指,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该事实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如海关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某海关如果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擅自转让了减免税设备,就要查清该当事人是否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有无进口海关减免税设备的权利、该减免税设备是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该当事人转让减免税设备是否未经海关许可等等。上述事实如果清楚,就可以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所谓证据确凿是指,上述事实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如减免税审批表、当事人陈述、减免税设备受让方的陈述、有关对违法标的的技术鉴定等等。
所谓适用依据正确是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如对当事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应当依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定性及幅度在该条范围之内。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上述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案件中的程序合法。如是否按照双人办案的原则询问当事人、是否按照审批程序扣留了有关违法标的、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获得鉴定结论等等。
所谓内容适当是指,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适当,不能畸轻畸重。如针对该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考虑量罚,做到处罚结[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果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符合上述几点,海关复议机关就要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决定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可以通过申请复议要求海关依法履行上述职责。海关复议机关作出被申请人应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以被申请人有法定义务为前提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赋予海关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责任和义务。被申请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其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海关复议机关针对此种情况应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的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申请人负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是被申请人主观上不肯履行或者疏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通常表现为失职行为,如某管理相对人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海关以工作忙、人员不够、需要查询有关政策等借口拖[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延不办,或者不予答复等。海关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一般应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履行的期限。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经审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首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确认其正确性和合法性。这里所涉及的主要事实不清包括复议机关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和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本身就事实不清。如还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如果海关认定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转让海关减免税设备,就要查清其转让的违法事实、违规的主要性质和手段、适格的主体资格等,这些都包含在“主要事实”中。二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适用依据错误。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有充分的依据,不能凭“想当然”做事。企业分类要按照《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办、行政扣留要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办、行政许可要依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等。适用依据准确无误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前提。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依程序办事,如海关查处违法案件要双人办案、要做调查笔录、要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要对有关专业问题做技术鉴定等等。程序违法将使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功尽弃,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程序违法将导致实体也不成立。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遵循一定程序、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还要按照法定的职权办事。如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人身体;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如果没有经批准实施上述行为,则海关属超越和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存在明显不当情形的常有发生,即我们所说的“合法不合理”。还是以海关行政行为处罚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例,对某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要结合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恶劣程度、悔改表现、是否有前科等综合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海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以教育为主,所以处罚时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平衡掌握。如果对一个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属于初犯的当事人在案值5%―30%的幅度内按照25%的比例罚款,显然是不适当的。综上五种情况,海关复议机关都可以采取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形式作出复议决定。
海关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复议机关决定的严肃性,防止行政相对人多次重复申请,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保障行政效率,使公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但是《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在实践中,被申请人有的借故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做一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了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目前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很多,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也很多,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方式、程序、实施机构、依据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根据各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同的作出期限,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60日内作[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出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本上没有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期限,一般都是适用60日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的起算点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如果被申请人在60日内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继续提出异议,比如以海关不作为或未按期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对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不服,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为了避免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前的错误再次发生,不能以原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的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
关于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特例
除了上述五种情形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之外,还有一种特例,即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答复及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限是10日,超过期限即为违法,严格讲海关复议机关就可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除期限外,还要按照该条规定满足《行政复议答复书》上列明的条件,内容齐全、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除了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复议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变更的前提是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则复议机关一般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后一并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所变更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如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就无变更的理由。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变更的情形,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一旦作出变更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存在,代之以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此种情况下,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改变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通过适用正确的依据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其中明显不当和适用依据错误的部分,既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又能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查明了事实和证据,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