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发再审的时限及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即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是2年,但由于对再审次数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以*于同一生效裁判案件因当事人多次申诉而被多次复查与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导致现实中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由于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提审以及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启动再审无论在对象、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所以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提审或再审。这一做法在诉讼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放弃行使正常的上诉权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五,再审案件的管辖无限,导致程序价值扭曲。作为纠错程序的再审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公力救济的**一道屏障。依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同一裁判有可能被多级法院同时复查甚*再审,也有可能引发法院与检察院同时复查的现象,造成审判监督案件管辖混乱。再者,由于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行审判监督程序是依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审级来决定再审适用程序的,且原审是一审生效的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导致没有进入二审的案件同样可以进入再审,混淆一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的功能作用,致使原审与再审法律价值模糊不清。
所有这些不可避免的形成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冲击司法权威,又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评价。
三、我国行政再审制度造成的理念冲突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一种制度在设立之初必然存在着理念的指导。我国再审制度弊病重重,要对它进行改革,必须先分析其潜在理念“问题”。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导致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理念的冲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一起[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这样的后果正如培根所比喻的,将污染了河水的源头。而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之中。”[4]我国行政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要让每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
而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这也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在我国,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由于奉行对案件真实事实的无限接近主义,导致对审判权力进行内外部监督的主体,如当事人、检察院、裁判法院、上级法院、各级人大等等,只要发现已生效裁判与案件真实有差别都可以依法引起再审。然而作为哲学认识论的“实事”与诉讼中的“实事”是不同的,诉讼中的“实事”是指经查证属实的由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说是证据化的事实,即法律真[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实。如果将这两种理解简单等同,极易产生对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结果是生效裁判一次又一次地被改判,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削弱,这恰恰是本末倒置的一个体现。因为以追求程序公正、效益的现代诉讼而言,诉讼的目标只能将公平、正义与显失公正、非正义的差异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程序保障是诉讼法的目标,也是行政再审程序的前提基础,而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是程序保障的核心。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过分强调“有错必纠”的观念既不符合诉讼行为的自身规律,也与程序效益等其他程序保障的价值目标的要求相背离。把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产生片面性。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冲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原则就是要实现**程度的司法公正,即高质量地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效率低下只能让司法公正难以实现或大打折扣[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经济学分析法学家波斯纳甚*认为,效率本身就是正义。近年来,出现了“马拉松官司”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高效意味着及时和经济。一方面体现在司法人员在审判中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限审理和判决,另一方面体现在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实现**范围内的正义。由于我国再审制度并没有对提起再审的时间、再审的次数、启动再审的主体作详细规定,而是在“确有错误”的名义下,抱着维护实体公正、个案公正的初衷,无限地对案件进行再审。看似确实维护了个体的公正,却忽略对社会正义的侵害。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当今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下,司法资源更显得有限。为了解决一个纠纷而牺牲众多的司法资源,(假定这个纠纷的解决还有现实的意义)而更多的诉讼纠纷却在为这一个纠纷让步,得不到解决。更何况,司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纠纷的最终裁定环节。只有经过司法裁决,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之上。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势必造成交易不安全和不可预见,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理念的冲突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基础和前提,权力的行使应服务于权利的实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我国再审程序中二者的关系却表现为:权力的扩张和权利的萎缩。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含义和外在保障,它包括审判活动以当事人诉权为**而非以法院审判权为**,司法干预必须减少到**的限度,司法过程应接受民众的监督等内容。对于由谁作为司法的主导性参与主体这个问题上,现代型法院与传统型法院迥然不同。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主权地位得到确认,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与动作均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承认并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势在必然。[5]当事人应有程序主导权,法官原则上不参与或少参与影响诉讼进程的重大事项,如提出诉讼、举证等等,仅仅承担裁判职能。在行政诉讼的三个阶段中,起诉、上诉部分已经尽[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唯有再审程序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特点,不经当事人同意即可由法院或检察院启动再审,随意处分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我国将申诉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根本原因在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依据有限理性作出的任何一个判断都不能保证它是**正确的。[6]申诉意味着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对同一事件作出新的判断。借用公权力启动审的目的当然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但这是谁的公正呢?司法者眼中的公正与当事人眼中的公正标准未必同一。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退一步来说,即使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基于其他考虑,比如诉讼成本问题,而放弃再审请求权。那么在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中,当事人极可能拒绝参与诉讼或消极诉讼,“法院居中,两造具备”的诉讼格局就很难形成,
(四)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平等对抗格局之理念冲突
检察院对一般行政案件启动再审容易打破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凡抗必审”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面对的将不是普通的当事人,而是强大的检察机关,诉讼主体的地位严重失衡。其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自诉自审或诉审合一,与其自身作为消极中立、公正裁判的角色形成冲[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突,完全不符合“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诉讼原则,实际上形成了审判权对诉权的监督与制约。“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这种法院内部对自己已生效的裁判不断地自我否定,不仅直接损害了法院判决的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而且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提供了制度性依据。
可见,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必须协调,而协调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程序的公正,即公正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存在。这也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正如“分苹果”的经典问题:四个人分一个苹果,[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怎样才能分得公平?**的答案就是让分苹果的那个人**拿。这样谁也不会认为分得不公。这个问题反映的正是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人们不会质疑实体的不公。因此,对行政再审制度的改革应当是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兼顾的理念指导下,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