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第二审程序的新增修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