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房产异议登记后如何选择诉讼程序


刘某的母亲杨玲年幼时继承了某个乡村的房子一套。因结婚未在该房内居住,一直由其亲属杨某某居住。直*杨玲去世,刘某回母亲的家时才发现杨某某已经将该房产登记于杨某某名下。刘某申请了异议登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此法条规定的起诉,到底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土地登记规则》实行时,实践中多数采用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然后由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以达到修正错误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权属异议登记其核心是利害关系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行政机关即使败诉,依然解决不了真正的民事权利归属。因此异议登记申请人应该在异议登记存续期内对土地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这起案件从形式上讲,是行政确权问题,但实质上,主要是杨某某对刘某造成的侵权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而不是与行政单位的行政争议。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权利公示,登记机关并不是不动产权利的最终裁定者[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因此,异议登记后起诉登记机关即使胜诉,撤销了有争议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并不能就此认定我们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况且,对于行政机构存在的不当登记问题,行政机构已经做出了初步处理即异议登记,行政程序的障碍已经消除。该房屋的归属还是要通过解决物权变动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物权的归属一旦确认,权利人可以凭借已确权的生效裁判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