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发包方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方了解土地承包的有关情况。要向广大农目群众宣传、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等基本情况。其次,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如要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等。第三,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组织实施。要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落实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平原则主要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案要照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情况;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对承包方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另外,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既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经济利益,又要防止破坏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现阶段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3)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4)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其次,土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承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五)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
1.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5)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的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对承包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保障结婚、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阻碍。(5)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在实践中,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对于解决人地矛盾,合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有一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搞规模经营;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推行“反租倒包”等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2)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4)必须依法进行。(5)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附:
【法条】: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农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