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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案例+规则4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6页。

5.郑州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大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案(**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就相邻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建筑物间距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建造方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和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擅自缩短建筑物间距的,属于违约、违规行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事卷-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4页;另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2卷(总第6卷),第260—266页。

【裁判规则】

1.判断妨碍通风、采光、日照,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

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284页。

2.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应当作为判断通风、采光、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的参考。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3.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

相邻建筑物之间,因后建的建筑物修建时未能留出足够间距等原因,导致后建的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未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先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对后建的建筑物并不构成妨碍。

规则索引:见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2014年版,第241页。

七、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04月24日修正):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9.《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第十一条。

10.《中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2010年12月1日修订):全文。

【指导案例】

1.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见《**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网。

2.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须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

案例索引:见《**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网。

3.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侵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对涉案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见《**法院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网。

4.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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