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在担任畜牧局草原监理站负责人,村民要求承包村周围的草塘,被告人在未确定所要承包的草塘是草原还是林地,是否属于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及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超越职权,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续与10名村民签定草原承包合同,将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以草原名义发包374.7亩,并以草原建设补偿费名义(改变草原用途才收取此项费用)收取人民币17,184.00元(已交到畜牧局)。导致158.25亩林地遭到开垦破坏,被开垦的林地,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98,037.50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通过庭审调查查明,被告人虽然是在朋友或熟人找的情况下实施了发包林地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发包的目的是为了给单位多收钱,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而徇私舞弊又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罪名不成立,且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开垦林地的亩数应为158.25亩。考虑被告人主观犯罪恶意不深,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徇个人私情私利,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的处理存在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多收钱,而徇私舞弊又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其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法官点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征用与占用土地都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并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负责审批职责的单位就应当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由此,对通过职务违法批准占用土地与征用土地严重的情形,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用刑事制裁措施制裁一些严重的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征用即指国家依法使用个人或集体的房产、土地等。占用即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不管是征用土地,还是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办法。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一般的自然人是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不可能作为本罪的主体。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我国的全国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共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党的各级机关、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内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两者相比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处延是不一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了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还包含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为了徇私舞弊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后果,即使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均不影响定罪。如果占用、征用的有关人员采取欺骗的方法致使行为人不知而认为条件合法而批准的,就不符合明知的要件。意志因素中希望与放任,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即必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土地的征用、占用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合法批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批准的,其行为就具有了行政违法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土地管理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规中,规定有占用、征用土地的各种要件。其中包含了权限要件、原则要件、程序方面要件、条件要件等等。
2、必须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徇私是指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指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所谓本罪中的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出于个人目的,基于私情,为了私利,在土地征用、占用的批准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方法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公然违法乱纪,也应以徇私舞弊论。徇私舞弊表现为应做而不做,应这样做而要那么做。滥用职权,即过度地使用自己的职权,表现为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3、本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有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通过、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