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农村承包地继承到底引发了多少土地纠纷?


一、人地关系还是人户关系?继承给农村承包地打了死结!

人地关系是农村最重要也最核心的关系,几千年来一向如此,现在也不例外。

人民公社时期人地无关,然后到家庭联产承包,把土地权利从集体下放到农户,所以严格的说,农村的人地关系,实际上是人户关系,土地和户籍对应,农户家庭内部矛盾,自己解决。

人户对应有个缺点,就是家庭的人员变动从未停止,生老必死婚丧嫁娶,谁家还不增减个人啊。

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土地继承问题,每个家庭都会遇到。

但目前来看,继承问题貌似给农村土地问题打了死结。

二、公有制下谈继承有点别扭!

农村土地是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体所有制,说白了就是公有制。要从所有制角度看,公有制是不能谈继承的,都不是你的说继承有什么意义?

这些年的农村土地改革,尤其是承包地这块,都是坚持虚化所有权,坐实承包经营权,走弱化成员权的路子。

所有权不能继承,那么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很普遍。

三、承包法破不了农村集体成员权

按农村的制度设计,农户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是基于成员权的。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

这就要求,无论怎么转包、继承,受让者必须也要是农户,并且还必须是同小组的农户,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权在村小组。

但是承包法不区分是不是农户,只认自然人。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约束,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换句话就是说,继承法和土地承包法是矛盾的。如果农村土地能够继承,那边农户承包的前提就要破,因为继承人未必就一定是农户。谁家还不出个大学生啊!

四、家庭承包地不能继承,但林权和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

农地圈跟大家看下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l条第2款、第50条

在承包期内不得因家庭成员的减少而收回部分土地。

如果承包成员死亡,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发包方决定收回或重新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