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
(一)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前款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应及时动工建设,并申请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占用耕地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已批准的宅基地依法无偿收回,但因不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抗拒力原因造成延期建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宅基地确权编辑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3] :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3]
改革方向编辑
[4]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谈及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时,胡存智表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
他介绍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首先,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其次,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好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农民的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要的是切实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我们要根据这个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他进一步解释说,当前在农民宅基地的权利中,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收益权未能充分显现。所以,下一步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权能,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
被问及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胡存智指出了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当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不足等;四是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存在问题,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导致用地不合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