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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 侦查文书


五、               X X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刑字[1999]××号

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胡××,因策划参与流氓斗殴受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李××的监督,或者交纳保证金500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公安局印)

一九九九年X月X日

本决定书已于1999年×月×日向我宣布。

被取保候审人胡××(指印)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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