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管辖合同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